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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韩某甲、韩某乙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王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韩某甲。原告:韩某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韩某乙诉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韩某乙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韩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甲、韩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建和审判员  杨庆群陪审员  宋新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小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