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韩某甲、韩某乙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王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韩某甲。原告:韩某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韩某乙诉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韩某乙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韩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甲、韩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建和审判员 杨庆群陪审员 宋新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小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