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4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旺成与被告榆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金鸡滩镇上河村、白俊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旺成,榆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金鸡滩镇上河村,白俊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507号原告张旺成,男,个体。被告榆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树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高学军,系该公司综合部部长。被告金鸡滩镇上河村。委托代理人张志信,系该村村委书记。被告白俊伟,男,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旺成与被告榆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金鸡滩镇上河村、白俊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旺成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旺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4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张旺成。审 判 长 黄利梅审 判 员 陆亚莉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