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兴源等与雷素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兴源,林进丰,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雷素金,华连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兴源,男,住上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进丰,男,住上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法定代表人林兴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素金,女,住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连喜,女,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林兴源、林进丰、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素金、华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兴源、林进丰、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小 曼代理审判员 阙 美 琴代理审判员 涂 智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蓝琴英(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