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五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五民初字第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 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崇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