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薛晓辉与欧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晓辉,欧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091号原告薛晓辉,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被告欧小丽,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晓辉诉被告欧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薛晓辉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薛晓辉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贤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曾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