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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4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海学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袁海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499号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旭,男,该公司十一分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睿,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海学,男,1969年10月27日,无业。委托代理人:胡淑雅,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海学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袁海学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14)178号仲裁裁决,先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与袁海学诉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4)碑民初字第04509号袁海学诉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