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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杨大龙与张广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龙,张广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杨大龙。被告:张广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龙与被告张广东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大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大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大龙负担。审判员  鲍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