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任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任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祁某某,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任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4)湟多民初第8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任某某以变更孩子抚养权起诉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任某某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翟爱红审判员 樊 静审判员 许正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丰虎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撤回申请再审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