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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委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敏洁与鲍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洁,鲍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委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刘敏洁被执行人:鲍凌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宜民一终字第01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财产位于我院辖区且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鲍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9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