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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终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张泓怡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泓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常民终字第1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泓怡,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河海中路**。诉讼代表人姜峰。委托代理人钱立成。委托代理人路军军。上诉人张泓怡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泓怡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情况:张泓怡诉称,本人从2014年1月1日参加移动公司599元二年宽带网速升至12M活动,移动常州分公司承诺从2月1日起提升网速至12M,后经我实测,网速是14023.98kb/s不达标。由于移动常州分公司作虚假广告,夸大数值,在理论上误导用户,且不符合工信部的标准。本人根据省通信管理局下达网速标准的计算:10M宽带=1250k/秒。1M=1024KB,1KB=8kb,大致为1:8的关系。KB与kb的关系:计算机中的信息都是二进制的0和1表示,每一个0或1都被称为一个单位。小写b表示bit(位),大写B表示byte即字节,一个字节=八个位,即1B=8b。根据我的计算,移动常州分公司未达到承诺的服务标准,由此诉来法院,请求判令:1、移动常州分公司向我补偿3000元;2、从4月起解除互联网电视协议及相关收费15元/月;3、保证网速提至4M;4、诉讼费由移动常州分公司承担。移动常州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到张泓怡家中去进行实地测速,达到了我们宣传的12M,不存在消费欺诈;对于599元的套餐,是一个优惠套餐,当时双方签订协议时张泓怡同意享受两年宽带必须办理互联网电视,双方签有协议,应当严格遵守。对于张泓怡诉称的实测1.7M是一个概念错误,实际上应该为1.79MB/s,按照正确的计算等于1.79*8=14.32M,这个才是正确的宽带计算。电脑里面是B,行业标准中的是b,大小写是有区别的,1B=8b。我们提供的服务是符合工信部相关标准的。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泓怡从2014年1月1日参加移动常州分公司推出的599元二年宽带网速升至12M活动,移动常州分公司承诺将张泓怡的网速提升至12M,根据协议张泓怡自愿24个月连续使用宽带及互联网电视套餐。双方均认可实测网速是14023.98kb/s,但张泓怡根据己方计算方式得出的结论为移动常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网速仅达到1.7M,而根据移动常州分公司的计算方式得出的结论为移动常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网速达到14.32M。原审法院另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宽带上网手册》中第10项,网速的计量单位是每秒比特(bit/s)或每秒字节(Byte/s)。类似公斤与斤、公里与里,字节与比特是换算关系,1字节=8比特,也就是1:8的关系。通常所说的2M是指每秒2兆比特(即2Mbit/s),而在计算机等用户终端上显示的通常是每秒字节数(Byte/s),2M对应每秒256k字节,扣除用于控制连接所占用的字节,用户电脑显示的就不到300k字节(300kB)。这好比用户购买的是“里”,电脑显示的是“公里”。以上事实,由张泓怡、移动常州分公司提供的业务受理单、宽带计算说明、《宽带上网手册》打印件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自认附卷为证。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张泓怡与移动常州分公司签订协议,由张泓怡付费并享受相应套餐服务,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泓怡诉称移动常州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并提供了自己的计算方法。法院认为,根据工信部的规定,2M对应每秒256k字节即2M=256KB/s,亦即1M=128KB/s;又因1B=8b,故1M=128*8Kb/s=1024kb/s。现测试结果为14023.98Kb/s,换算成M应为14023.98/1024=13.7M。由此,移动常州分公司向张泓怡提供的网络服务达到了协议约定的12M标准,并无违约情形,此时张泓怡要求解除协议、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均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张泓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泓怡负担。上诉人张泓怡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人从2014年1月1日参加移动公司599元二年宽带网速升至12M活动,移动常州分公司承诺从2月1日起提升网速至12M,经我实测,网速是14023.98kb/s,实际换算为1.7M,经信访局、消协协调,移动测速不达标。2、本人根据省通信管理局下达网速标准的计算:10M宽带=1250k/秒。1M=1024KB,1KB=8kb,大致为1:8的关系。KB与kb的关系:计算机中的信息都是二进制的0和1表示,每一个0或1都被称为一个单位。小写b表示bit(位),大写B表示byte即字节,一个字节=八个位,即1B=8b。3、在计算机学中,内存宽带、总线宽带、网络宽带,都是以“字节/秒”为单位,业界和公众都接受这种说法,代表数据传输率和带宽概念非常流行。运营商提出的《宽带上网手册》中网速的计量单位是“每秒比特”,与业界、公众接受的带宽是“字节/秒”相违背,双方基本执行计量单位不同。4、网络测试与带宽的概念,带宽的概念指的其实是资料传输率,带宽本意是指电子电话中存在一个国有通频节,它指的是电路可以保持稳定工作的频率范围,而属于该体系的有显示器带宽、通讯/网络中的带宽。5、计算机中的数量单位用字节作为度量单位。6、运营商把上网宽带(M)带宽计量单位定义成“比特/秒”,计算机业界带宽计量单位是“字节/秒”,其中相差夸大了8倍关系,造成现网络带宽速度慢,是被上诉人把概念偷换了。综上,要求1、撤销原审法院判决;2、被上诉人补偿话费1000元;3、从4月起取消互联网电视及相关收费15/月;4、保证提网速至4M;5、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移动常州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中辩称,本公司不存在消费欺诈,二审答辩意见同一审答辩意见,要求维持原审法院判决。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工信部的规定,2M对应每秒256k字节即2M=256KB/s,亦即1M=128KB/s;又因1B=8b,故1M=128*8Kb/s=1024kb/s。现移动常州分公司为张泓怡宽带上网情况测试结果为14023.98Kb/s,按上述工信部规定换算成M应为14023.98/1024=13.7M。由此,移动常州分公司向张泓怡提供的网络服务达到了协议约定的12M标准,据此原审判决认定移动常州分公司并无违约情形,张泓怡要求解除协议、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均无事实法律依据,并进一步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泓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泓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段若鹏代理审判员  吴立春代理审判员  周韵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筱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