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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民终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忠新与王峰等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忠新,窦龙海,王峰,王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终字第01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新。委托代理人张振清,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窦龙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雷。上诉人王忠新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忠新以打算由当地政府及村委会协调处理该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及撤回在原审对窦龙海、王峰、王雷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忠新申请撤回上诉及在原审对窦龙海、王峰、王雷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忠新撤回上诉;准许王忠新撤回原审起诉;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忠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军伟审 判 员  赵建辉代理审判员  李新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