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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千民初字第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昆山市协全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赵荣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协全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荣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千民初字第0867号原告昆山市协全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机场路段丰收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487237-4。法定代表人曾文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被告赵荣才。委托代理人王恩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市协全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荣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市协全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市协全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杭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梦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