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商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国富与常州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富,常州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诉保字第2号申请人王国富。被申请人常州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山井街道三井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国富与被申请人常州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王国富、黎萍名下位于河景花园1幢810室房屋(产权证号:常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小洪审 判 员 董 维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蒋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