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李建祥与被告胡宝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672号原告:李建祥。被告:胡宝娟。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建祥与被告胡宝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祥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许晋江人民陪审员 张建芬人民陪审员 林莉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庄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