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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李建祥与被告胡宝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672号原告:李建祥。被告:胡宝娟。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建祥与被告胡宝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祥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许晋江人民陪审员  张建芬人民陪审员  林莉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庄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