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东铁匠营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铁匠营饮食有限责任公司,陈仲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590号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6号亿方大厦12层-13层。法定代表人倪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峰,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职员。被告北京东铁匠营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一区11楼。法定代表人李淑敏。被告陈仲敏,女,1954年5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东铁匠营饮食有限责任公司、陈仲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