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李建与季权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建,季权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335号原告陈李建。被告季权峰。原告陈李建与被告季权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晓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李建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合伙债务数额未明确,待债务明确后再向被告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李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何辛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