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4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侯艳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