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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8楼A区B区。法定代表人孙振堂,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正街11号。负责人何定宪,总经理。上诉人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成民管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7日,上诉人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彬代理审判员  肖黔蜀代理审判员  邓长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罗佳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