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罪犯杨德兵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058号罪犯杨德兵,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枝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德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5年8月3日止)。杨德兵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11日以(2009)宜中刑终字第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杨德兵减刑建议,于2014年12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杨德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五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德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1年1月至2014年9月考核期间,获得五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查明,该犯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并犯有数罪。本院分别在本院网站、江北监狱六监区进行了裁前公示,公示期满均无异议。开庭审理时,邀请了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旁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远刚、李启忠的证言、政协委员证、身份证、江北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庭审笔录及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德兵实际执行刑期四年,符合间隔两年以上方可减刑的规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且犯有数罪,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未考虑该犯从严情形,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德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刘为尧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如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