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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蔡某某,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被告:黄某某,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澳大利亚人,原住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让我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由原告蔡某某负担150元。审判长  许黛妮审判员  陈贵文审判员  余小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肯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