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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于凤与张冬梅、杨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张冬梅,杨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24-1号原告于凤。被告张冬梅。被告杨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诉被告张冬梅、杨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冬梅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冬梅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