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邱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刑一初字第19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居民。系死者王某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居民。系死者王某乙之母。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诉讼代理人吴绍钦,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邱某,住临沂市罗庄区。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殷学妮,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连亮,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赵骞,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刑诉(2014)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诉讼主张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马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庆峰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人民陪审员 孙志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