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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青申请撤销对其本人死亡宣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青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宾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刘青,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青申请撤销对其本人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0)宜宾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宣告刘青死亡。现被宣告死亡的刘青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0)宜宾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尹 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