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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守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守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黄传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楚倩,公司员工。被告洪守义,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守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循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连伟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