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罗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罗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44号原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国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达洪,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罗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查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汪 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