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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波、王丹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姜波,王丹,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波。被执行人王丹。被执行人刘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姜波、王丹、刘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波、王丹、刘宏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波、王丹、刘宏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