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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开巡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程义富与周伟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义富,周伟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衢开巡民初字第317号原告:程义富,身份证号码:3308241969********。被告:周伟栋。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高成。委托代理人:朱锦弟。原告程义富为与被告周伟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拖车费、停车费、房租及停业损失,共计人民币58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子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程义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伟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1、原告诉求的医疗费含有非医保用药146元;2、误工费要求按82.40元/天计算576.80元;3、原告其他诉求没有依据、不予认可。本院查明,2014年9月7日14时19分,被告周伟栋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自开化县城往开化县岙滩转弯,行驶至浙江省开化县芹江二桥岙滩转盘路段时,与同方向直行原告骑的电动自行车右侧车身部位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开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被告周伟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被告周伟栋驾驶的浙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程义富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737元、护理费121.95元、误工费853.65元、施救费350元,合计人民币2062.60元。二、被告周伟栋赔偿原告程义富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其他损失计人民币146元。上述一、二项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程义富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伟栋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江卓瑜附:请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款项汇入本院指定账号,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案号。户名:开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存款账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开化县支行开户帐号:39×××17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