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光寿与被执行人乔金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北法执字第16号乔金亮:你与李光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