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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以强与李怀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以强,李怀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张以强,居民。被告李怀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以强诉被告李怀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以强撤回对被告李怀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张以强负担。审判员 韩 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志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