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以强与李怀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以强,李怀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张以强,居民。被告李怀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以强诉被告李怀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以强撤回对被告李怀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张以强负担。审判员 韩 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志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