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108号原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忠言,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新玲,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台长。委托代理人:周冲,该单位法律事务处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康明远,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86.61元,本院减半收取12943.30元,由原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余款12793.31,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黎 剑审 判 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李建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焦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