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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利诉被告王学满、王聪、王岩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利,王学满,王聪,王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010号原告王学利。被告王学满。被告王聪。被告王岩。原告王学利诉被告王学满、王聪、王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学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满、王聪、王岩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学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利撤回对被告王学满、王聪、王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王学利承担。审判员  王长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钟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