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利诉被告王学满、王聪、王岩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利,王学满,王聪,王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010号原告王学利。被告王学满。被告王聪。被告王岩。原告王学利诉被告王学满、王聪、王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学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满、王聪、王岩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学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利撤回对被告王学满、王聪、王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王学利承担。审判员 王长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钟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