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郭某某,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致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2319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