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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郭某某,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致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2319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