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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商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苏州苏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威海洪瑞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苏月新材料有限公司,威海洪瑞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商初字第01190号原告苏州苏月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鸽,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顾斌,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洪瑞渔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团团。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苏月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洪瑞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苏月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苏月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利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