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黄柳林申请被执行人沈志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柳林,沈志权,张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黄柳林。被执行人:沈志权。被执行人:张利平。申请执行人黄柳林与被执行人沈志权、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利平的韶关市浈江区南枫碧水园E1幢102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武审判员 何少维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罗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