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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友文与被告刘天元、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友文,刘天元,刘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192-1号原告:许友文,男。被告:刘天元,男。被告:刘瑞(曾用名刘元昊),男。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告的申请,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天元、刘瑞(刘天昊)购买的位于巢湖市东方景苑小区67#楼二单元5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