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行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灵行立字第00001号起诉人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光华路343号。法定代表人刘秀娟,该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称,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4月22日批复的“灵寿县凯旋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严重违反《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其业委会的成立完全违反法定程序。2014年12月13日所谓的“业委会”违法组织业主大会,而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未履行监管职责,其虽出席和参加了此次大会,但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参会业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及身份证件等作为审查依据核实其参会业主的资格,也未进行参会者签名、未监督选票发放等重要程序上监管失当,加之,如前所述,“同意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损害了起诉人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起诉人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了《对凯旋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提出如下异议》、《紧急报告关于侯兰海、刘瑞群二人违法行为的报告》等书面材料后,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今未予答复,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政府主管部门,明显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和不积极作为以及管理审查不当等失职行为,导致事态扩大,损失加重,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加强政府监管职责,起诉人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其对此次选举结果予以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做出认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灵寿县正南路凯旋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的行为是其履行职责的行为,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其备案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应予撤销应由因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灵寿县正南路凯旋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的行为并未对起诉人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起诉人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风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