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宫淑凤与陆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淑凤,陆相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7号原告:宫淑凤,女,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陆相斌,男,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淑凤诉被告陆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姜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