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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商初字第7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佳拓重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佳拓重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商初字第706-2号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韩庆吉,总经理。被告辽宁佳拓重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佳拓重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1.00元,申请保全费637.00元,共计人民币1308.00元,由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褚云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蔡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