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彭明冬、魏淑爱与罗贤海、林年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明冬,魏淑爱,罗贤海,林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388-2号申请执行人:彭明冬,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魏淑爱,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系彭明冬之妻。被执行人:罗贤海(曾用名罗小文),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林年红,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系罗贤海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4日,以(2014)南执字第38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贤海(又名罗小文)、林年红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莲塘镇小兰村安居小区2号楼3单元302室、7号楼3单元401室、12号楼3单元201室,储藏间一间。并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贤海(又名罗小文)、林年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贤海(又名罗小文)、林年红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莲塘镇小兰村安居小区7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6.58M²,储藏间一间建筑面积9.69M²(无产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翠云审 判 员  李小青代理审判员  张昌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