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1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厦门市诚毅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迎春、刘国营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厦门市诚毅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迎春;刘国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1549-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诚毅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萍,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迎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国营,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诚毅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迎春、刘国营债权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迎春、刘国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志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