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泰和县澄江镇官溪村第五村民小组与刘春根、曾广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澄江镇官溪村第五村民小组,刘春根,曾广大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泰和县澄江镇官溪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曾文生,组长。被告刘春根(又名刘起荣),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曾广大,男,194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澄江镇官溪村第五村民小组与被告刘春根、曾广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和县澄江镇官溪村第五村民小组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和县澄江镇官溪村第五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泰和县澄江镇官溪村第五村民小组承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