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湖南科技大学劳动服务公司与唐湘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科技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唐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技大学劳动服务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468723X,注册号430300000028505,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石码头2号。法定代表人杨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晓军,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唐湘波,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技大学劳动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湘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腾出湖南科技大学南校区商业街“草样年华”门面和执行款8458元。2014年11月19日本院对“草样年华”门面进行了强制腾房。本次强制执行后,经到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查询被执行人唐湘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技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唐湘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技大学劳动服务公司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海洋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苏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