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与熊华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熊华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2号原告: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建中。委托代理人:姚利根。被告:熊华娟。原告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华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6元减半收取1058元,由原告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