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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践与赵立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践,赵立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56号原告:王践。被告:赵立菊。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践撤回对赵立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践负担。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潘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