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践与赵立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践,赵立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56号原告:王践。被告:赵立菊。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践撤回对赵立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践负担。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潘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