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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景海、薛跃文与薛跃文、谢国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海,薛跃文,谢国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88-1号原告景海。被告薛跃文,司机。被告谢国智,车主。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海诉被告薛跃文、谢国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谢国智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小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谢国智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小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姚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