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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执行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郑幼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幼花,黄常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郑幼花,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常得,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郑幼花与被执行人黄常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蕉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职权查询了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常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黄常得拒不履行本院生效裁判文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15日。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常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2)蕉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泽西审 判 员  兰子君代理审判员  陆学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锦嫦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