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艳冬与舒龙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冬,舒龙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冬。被执行人舒龙河。本院在执行张艳冬与舒龙河劳务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舒龙河与申请执行人张艳冬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