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承执裁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艳冬与舒龙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冬,舒龙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冬。被执行人舒龙河。本院在执行张艳冬与舒龙河劳务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舒龙河与申请执行人张艳冬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