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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敏玲与王跃鹏,陈琪,王武鹏,深圳市粤斯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玲,王跃鹏,陈琪,王武鹏,深圳市粤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51号原告陈敏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春政,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跃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陈琪,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王武鹏,身份证住址:。被告深圳市粤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法定代表人王跃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玲诉上列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玲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陈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83元(原告已预交50183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25091.5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甘 晓人民陪审员  李伟华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曾天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