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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商终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绍兴芭莎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竣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竣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绍兴芭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终字第1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竣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彭彬,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颖颖、沈建翔,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芭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联合市场c区*楼***室。法定代表人:张丹红,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焕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绍兴市竣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芭莎纺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市竣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市竣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市竣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上诉人绍兴市竣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XX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