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东海县环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环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东海县环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克伦,经理。住所地为xxxxxxxx。被申请人陈刚,男,,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东海县环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刚的苏G×××××号轿车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绪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刚的苏G×××××号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玉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哲丽 来源:百度搜索“”